老師您好!我公司于2014年開工建設一幢廠房及一幢宿舍樓,廠房于2016年底完工,宿舍于2017年8月完工,請問:1、2016年5月以后發(fā)生的廠房建設成本取得的增值稅發(fā)票可以抵扣嗎?今年將廠房的一層租賃給其它公司生產用,出租時是可以老項目按5%的征收率納稅?還是按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建成)房產出租按11%的納稅?2、建好后的宿舍有三分之一用于福利免費提供給員工住,有三分之二的房子以較低的價格(成本價)出租給員工,請問此宿舍樓為福利及出租兩用,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宿舍建筑進項稅發(fā)票可否抵扣?是按進項額的三分之二抵扣嗎?向員工收取的租金是按5%還是11%交稅?
一、確實發(fā)生于營改增之后的建筑成本部分,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注意:只是“可以”)依法分兩年抵扣。
二、既然開工于營改增之前,則此屬于老項目??梢赃x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但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既然并非專用于不得抵扣項目,則上述固定資產可以(注意:只是“可以”)全額依法抵扣。
四、如上所述,既然屬于老項目,簡易計稅或者一般計稅皆可選擇,而簡易計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是關于銷售額,按照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法確定銷售額。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