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第五條,規(guī)定了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認。
假設情況如下:我方在某企業(yè)A未上市前,通過員工持股平臺持有A企業(yè)的股份,后來A
企業(yè)通過借殼上市成功。那么,我方在轉讓A公司的股票時,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2)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通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對于個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分別涉及哪些稅種?
一、營改增后,企業(yè)買賣股票應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xiàn)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xiàn)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xiàn)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法人股東并不涉稅。對于個人股東來講,以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其他形式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