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您好,感謝您的信任和提問。
稅法上對于價格明顯偏低有約束,對于價格有多高沒有限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yīng)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yīng)加計消費稅額。
如果公司自己研發(fā)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不是標準化的,具體設(shè)計的細節(jié)不同導致價格不同是合理的,也是沒有稅收風險的。
存在稅收風險主要是看是否有價格偏低的情形。
以上對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