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從銀行購入理財產(chǎn)品,種類有農(nóng)行的“本利豐.90天人民幣理財產(chǎn)品”、中行的“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chǎn)品”等,均為短期(90天左右)且保本類型的理財產(chǎn)品。
想問下,上述理財產(chǎn)品我公司持有到期收到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此前我們學習了財稅2016【36】和財稅2016【140】兩個文件,但理解的不是很清楚,望給指點下,謝謝。
您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chǎn)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guī)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40號文件認為,如果本金可確定全部收回,因不承擔投資風險,因此屬于債權性質的投資,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如果不能確定本金全部收回,則承擔了投資風險,不屬于債權投資,因此不屬于貸款服務,不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
而140號文件對于保本的界定為,“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即,只要合同中明確本金可確定收回,即為保本的投資,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而不管其利息如何收回。
140號文件的規(guī)定,實際上與財稅2016年36號文件的規(guī)定有所區(qū)別,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guī)定,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p>
36號文件中規(guī)定的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而140號文件則不管其利潤如何收取,只要合同中明確保本,即需按照貸款服務計征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購買的理財產(chǎn)品,只要是合同中規(guī)定保本的,不管是浮動收益還是固定收益,均需按照140號文件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