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的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è)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yè)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單位收到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xù)費,緣于其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其實是付出了相應的工作,因此不能算是無償,也就不算是政府補助。
如上所述,既然因為付出勞務所得,而且屬于經常性收入,因此可以作為其他業(yè)務收入入賬。而單位支付給相關人員時,可以作為相應費用支出。但通常代扣代繳主體屬于單位,個人只是履行單位的此項工作,所以直接通過往來科目核算并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