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除了明確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的項目,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的。
比如,納稅人的在建工程專用于食堂或者職工宿舍,這屬于將進項稅用于集體福利,其進項稅不得抵扣。再如,在建工程專門生產的產品是免稅產品或者適用于簡易計稅的產品,則該在建工程的進項稅不得抵扣。注意,專用于不得抵扣的項目,才是不得抵扣,同時混用的可以抵扣進項稅。
提示:在建工程相關政策:
營改增后,新建在建工程分2年抵扣進項稅;改擴建裝修的,增加原值50%以上的,也要分2年抵扣;如果在建工程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拆除等),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需要轉出;
相關政策如下: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比如納稅人的在建工程用于食堂,所以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