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母公司的房產,由非法人分支機構經營使用出租的,母公司和分支機構之間要確認出租銷項嗎?
我是母公司,房產是我所有的,一直由非法人分支機構經營酒店業(yè)務,現在這個酒店要裝修了,裝修的進項是發(fā)票開給母公司付款并抵扣還是開給分支機構付款并抵扣?分支機構沒有資金能力支付,錢還得母公司實際出,
您好,總公司擁有房產,分公司使用該房產經營酒店業(yè)務。房產的裝修費,如果以分公司名義進行,則分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支付的款項可由總公司撥付給分公司。實務中,也有很多企業(yè)對于租賃的房產進行裝修,這是很正常的業(yè)務。但是這里有個問題,分公司沒有體現出租賃費,現行營改增文件,對于無償提供服務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因此這種無償提供租賃服務的行為,在稅務上也很可能作為視同銷售租賃服務處理。
如果用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取得增值稅發(fā)票,由總公司支付款項。但總公司雖然擁有房產,但并未實際使用,實質情況是總公司將房產無償租賃給分公司使用。如果總公司將房產租賃給分公司,收取租賃費,則總公司對出租的房產進行裝修,也是實務中常見的情況。
最終的問題還是體現在總公司無償租賃房產給分公司視同銷售的問題。您可以結合以上分析,綜合考量各項因素。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