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