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權利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形態(tài):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按照規(guī)定程序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有關部門按照一定的程序?qū)徍苏J定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授予有關權利證書,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二是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護的技術秘密。為敘述方便,筆者將前者統(tǒng)稱為“有證技術成果”,后者統(tǒng)稱為“無證技術成果”。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財稅101號文”)規(guī)定,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上述成果都是“有證技術成果”。技術秘密不能對抗第三人通過自行研究開發(fā)及其他合法的途徑獲得同樣的技術信息。一旦第三人公開其技術信息,則該技術秘密就失去價值了。正因為如此,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對其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只有使用權及轉(zhuǎn)讓權,不擁有對抗第三人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