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按照規(guī)定交納年費;
(2)靜安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靜安專利權;
(3)專利權期滿,專利權即行終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1個月,作出專利權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在終止通知書發(fā)出4個月后,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寶山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一)未使用寶山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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