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師:一個科技公司幫別人托管服務器,一般納稅人,提供場地,機位,電力保障,網(wǎng)絡保障,服務器維護,服務器的日常故障排除業(yè)務。主要成本是取得的電費,大約占95%,其他就是人工,折舊以及費用等。收入是托管費收入,完全按照托管的機器運行時長計入收入,按照現(xiàn)代服務收入納稅。然而,稅務機關認為由于成本為電費,主抵扣較為單一,因此要認定是電費的混合銷售行為。我司堅持認定是托管服務的收入。請問怎么反駁稅務局觀點?我司的主張有沒有可以參考的政策文件或者案例?
您好!主要提供合同,在與對方的合同中體現(xiàn)是托管服務的性質(zhì),增加除電費之外的服務項目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