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必須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以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合同自《合同登記證》頒發(fā)之日起生效。
(3)出質人出質后,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如果出質人經(jīng)質權人同意,則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的目的只是債權的擔保,而非供質權人使用,如果質權人未經(jīng)同意而使用這些權利,則構成侵權。
(5)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抵消等原因消滅后,質權人應協(xié)助出質人到登記機關辦理合同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