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打算在德國進行一次學術培訓和研討,委托一家德國公司給我們訂酒店會議場地等我們支付一定金額服務費,會議結束后德國公司會給我境內公司提供酒店及場地租賃費等收費憑證,和服務費的憑證,這個服務費是屬于德國的經營收入,但是所得來源于中國,所以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繳稅款嗎?如果代扣代繳都交什么稅種。是去稅務代扣代繳嗎?我公司與境外企業(yè)無關聯關系,請老師詳細說明一下,有政策條文的最好給我寫上,謝謝!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增值稅。該服務發(fā)生在境外,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企業(yè)所得稅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也是只服務發(fā)生在境內,而不是中國客戶,因此不用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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