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我想請問下,我們公司10月15日申報個稅,所屬期是2018.9月的工資,發(fā)放日期是2018.10月。那么個稅的起征點是按照3500元還是5000元,謝謝!
您好!
個稅以實際發(fā)放為納稅業(yè)務的發(fā)生時間,10月發(fā)放的工資,應適用新稅率,其所屬期為10月份,應在11月申報納稅。
按照你單位的申報方法,屬于所屬期申報錯誤,所屬期為9月份,就只能使用3500的扣除標準了。
兩種處理方法:
1.將9月所屬期0申報,在11月申報,所屬期為10月的個稅,適用新稅率,但可能使員工個稅中斷。
2.去稅務修改申報表,修改以前月的的稅款所屬期,將9月申報的稅款所屬期改為9月份,一次類推。在11月申報所屬期為10月的,費用計入9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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