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專利標記和奉賢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guī)定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標注方式,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均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予以標注。第三條在授予專利權之后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號、專利標記標注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四條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采用中文標注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fā)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其中ZL表示專利,第一、二位數字表示提交專利申請的年代,第三位數字表示專利類別,第四位以后為流水號和計算機校驗位。
除上述內容之外,標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第五條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應當采用中文注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第六條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管理。第七條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的標注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標注不當,構成冒充專利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第八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冊崇明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崇明商標注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這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不變,但在一定的條件下使他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
商標許可,需要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費用而簽訂的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說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這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商標權轉讓合同的區(qū)別,也就是說他的商標主體沒有發(fā)生改變。
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而不是必須備案。如果合同不備案,工商管理部門不會查處,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也都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雖不是法律強制的,但是在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備案還是比較好的,比不備案利大于弊,利于企業(yè)的發(fā)展和自身利益的保護,在商標的使用中也更加的規(guī)范,利于企業(yè)品牌的保護,也更加方便消費者對于產品的選購。所以,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備案在企業(yè)商標使用中是至關重要的。
商標許可合同的簽訂及備案涉及法律法規(guī),所以需要通過正規(guī)專業(yè)的代理機構協助辦理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