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專利保護期限是指松江專利被授予權利后,得到專利保護的時間期限。中國《專利法》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發(fā)明專利,是指對產(chǎn)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如產(chǎn)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藝、材料的配方、藥品的配方等。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gòu)造或者其結(jié)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中都提到 新的技術方案 ,簡單地講就是要有創(chuàng)造性,要比現(xiàn)有技術先進。
鑒于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chǎn)權,與普通財產(chǎn)權不同,不存在因客體消失而權利自然終止的問題,因而各國專利法基于如下事由,均規(guī)定了專利權的期限:
①專利技術自身具有隨著時間推移和技術水平提高而逐漸失去其財產(chǎn)價值的特性;
②專利權長期被獨占,不利于整個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產(chǎn)業(yè)的發(fā)展。
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權的法定期滿終止時間。從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如無因其它事由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則該專利權到專利權期限屆滿之日終止。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所以專利保護不應該專利保護期限終生,因為專利保護期對專利的進步有著重要的推進作用啊。
為什么不建議金山商標“組合申請”
1風險增加 成功率降低
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當組合申請時,金山商標局還是會對其分別審查,圖形審查一次,文字再審查一次,主要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且是否存在與之近似的商標。只要圖形或文字有一個沒有通過審查,則商標整體將會被駁回。但如果分別申請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的話,文字部分被駁回了,圖形商標依然可以注冊成功;圖形部分被駁回了,文字商標依然可以注冊成功。
2使用拘束 不靈活方便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分開申請的商標各要素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隨意進行組合的花樣變換,對于產(chǎn)品包裝、店鋪裝飾、產(chǎn)品上使用或宣傳推廣都非常靈活、方便。組合申請一旦核準注冊,則只能按照注冊時商標的組合方式使用,不可以改變組合方式,不可以拆開單獨使用,在分開使用的標識上,也不可以標注注冊商標的標記。
3降低審查效率
一般說來,商標組合申請的審查速度要比各要素單獨申請相對較慢。這是因為,按照商標局的審查規(guī)則,組合商標的每一部分都要分開進行逐一審查,不可避免的加大審核的操作過程,從而使單個商標的審查工作量導致審查效率降低。而單獨申請則彼此互不影響,在審查的效率上較高些。
4綜合效益不如“分開申請”
部分客戶認為,商標各要素組合申請為一個商標,只要花費一份商標的費用,如果分開申請就要花幾倍的費用。雖然短時間內(nèi)看,組合申請費用少成本低,單獨申請費用多,但從長遠考慮單獨要素單獨注冊的效益要相對高很多。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在商標實際使用過程中產(chǎn)生的無形效益和由此帶來的經(jīng)濟價值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所以商標注冊一定要將目光放長遠。
5保護力度減弱
單獨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可以分開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在提高注冊成功的幾率的基礎上,還能有效增強商標的防御能力。在組合商標中,侵權人僅僅使用組合商標中部分,法院不一定會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組合商標是近似商標。分別注冊后的商標都獨立而具有顯著性,一旦遇到侵權行為,便于維權。侵權人如果還是使用組合商標中部分的話,法院則極大可能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分開注冊的商標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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