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屬于民事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這是關于總的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專利侵權中原告準備證據(jù)之一、權利證據(jù)
(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yè)單位的為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登記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收據(jù):證明專利持續(xù)有效;
(6)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專利侵權中原告準備證據(jù)之二、侵權證據(jù)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fā)現(xiàn)了侵權行為后,通常會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xiàn)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
專利侵權中原告準備證據(jù)之三、損失證據(jù)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目前,有大量的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shù)囊罁?jù);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jù)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權賠償?shù)臄?shù)額確定除參照前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外,還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