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如果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在其業(yè)務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作品完成后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其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