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專利實施的計劃許可?
由于我國處在由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向未來的市場經濟轉軌的體制過渡時期,因而計劃在我國的經濟活動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國專利法在承認專利權人對其專利享有獨占權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國家可以根據(jù)計劃的需要,在無需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指定某些單位實施某項專利。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許可制度。計劃許可并非是對專利權人專利的剝奪,所以仍應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二、專利實施的計劃許可具體包括哪些情況?
根據(jù)專利權人的所有制性質不同,我國專利法中對計劃許可的有關規(guī)定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對我國的國有單位所持有的專利,**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tǒng)內或者本轄區(qū)內。國有單位所持有的重要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另一種情況是對我國的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報**批準后,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從計劃許可的兩種不同情況看,由于專利所有人的專利所有權并不象專利持有人的專利所有權那樣是歸國家所有,因而專利法對國有單位持有的專利和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專利在采取計劃許可方面進行了區(qū)別對待,對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專利采取計劃許可突出了社會公益性,并且在程度上也較為復雜和嚴格,強調應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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