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公司,一個項目分二期開發(fā),一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開工,適用簡易計稅,適用5%稅率;二期在4月30日后開工,按規(guī)定是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稅率11%,考慮到項目的連續(xù)性,請問,二期計稅方法以選擇為5%簡易計稅不?有政策依據(jù)支持嗎?【房地產(chǎn)】
只有老房地產(chǎn)項目才能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按5%的征收率,新項目只能按照11%的稅率,不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貴公司二期項目在4月30日之后開工,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日期或者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在4月30日之前,屬于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則屬于新項目,不能夠適用簡易計稅方式。
廣東國稅的問答供參考:
2.怎樣算一個項目?分期項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作為一個項目還是不同項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jìn)行項目劃分。分期項目分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應(yīng)作為不同項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