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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取得,營改增后轉讓,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三、其他政策(二)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钡囊?guī)定,
轉讓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納增值稅,公式:含稅價格/(1+5%)*5% 應繳納城建稅及附加 應交增值稅*(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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