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專利技術屬于無形資產。新準則明確了什么不能計入無形資產(企業(yè)自創(chuàng)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而靜安專利不含其中。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tài)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一般將專利權、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概括為“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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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代理機構是經營或者開展專利代理業(yè)務的服務機構,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該具備四個條件:
1 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的辦公場所;
2 有3萬元以上的必要資金和辦公設備,如計算機、復印機等;
3 有獨立的賬號,機構內部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 有3名以上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并且專職、兼職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過1:3.
(二)具有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的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yè)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