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復審請求書未使用**楊浦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2)復審請求書中,請求人或者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與楊浦專利申請時或者合法變更后的內容不一致;
(3)請求人申請專利時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但復審請求書中沒有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代碼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寫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代碼以及代理人與專利申請時或者經合法變更后的內容不一致;
(4)請求人在復審程序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但未提交委托書或者委托書未寫明委托權限;
(5)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但未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
(6)復審請求書附件清單與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復審請求書沒有請求人的簽章(包括不是全部請求人的簽章),或者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但沒有專利代理機構的簽章。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要求優(yōu)先權的,同時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