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許可使用有以下5種方式:
(1)獨占實施許可。即將科技成果的實施許可權授予一家機構,排除科技成果持有人實施該成果的權力。獨占實施許可費與許可使用的地域、行業(yè)領域有關。例如,前述的IDO抑制劑專利技術成果案例中,HUYA獲得了除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qū)以外的獨占實施許可權。
(2)排他許可。即除科技成果持有人保留對該成果的使用權外,僅授予被許可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但這種情況應當避免科技成果持有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惡性競爭,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3)普通許可,往往是在某一地域或行業(yè)領域獨家許可,即在該地區(qū)或地域范圍內授權一家機構使用科技成果。因一般的普通許可會導致被許可人之間的惡性競爭,而不加限制的普通許可較少使用。
(4)分許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許可被許可人在允許使用的期限、地域內以其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該科技成果。
(5)交叉許可,即科技成果持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科技成果,同時他人也許可該科技成果持有人使用他人擁有的其他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