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版權保護的情況主要體現為幾個重要的國際著作權公約,特別是我國參加的國際著作權公約,以及相關的重要的國際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伯爾尼公約》。
二、伯爾尼公約的三項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內容:
(1)公約成員國的國民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給予其本國國民作品的同等保護;
(2)非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約的某個成員國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個成員國及其他非公約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則可以在公約成員國內享受到本公約所提供的保護;
(3)非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某個成員國有經常住所,須視其為該成員國的國民而提供版權保護。
2、 自動保護原則,指獲得公約所規(guī)定的著作權,無須任何手續(xù)。換句話說,只要作者創(chuàng)作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來,就自動獲得著作權,而不需要履行登記、繳納樣本等手續(xù)。
3、獨立保護原則,指作者享有公約所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不依賴于作品在來源國所受到的保護;除公約的規(guī)定外,受保護程度及為保護作者權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濟方式,完全適用提供保護的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