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3、決定署名的順序;4、禁止未參加創(chuàng)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的區(qū)別作者身份權,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認為作品作者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以下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該權利具有絕對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范圍內公開其的作者身份權。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是不是含義相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兩種權利是同一個意見,即作者有權在發(fā)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是一回事而是兩回事,不是一項權利而是兩項權利”。在立法上,大多數國家將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規(guī)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數國家將署名權與作者身份權分開規(guī)定或僅規(guī)定署名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把署名權解釋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屬將署名權等同于作者身份權的立法例。作者署名權是作者基于其創(chuàng)作行為而產生的要求他人承認其對作品創(chuàng)作資格的一種權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權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權權能的前提和基礎。署名權的行使,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是用來說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權是作者身份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還可通過對作者身份的介紹、真名登記等其他方式來表明作者身份。但是,署名權并非作者身份權的一部分,這是兩種平行的權利。如前文所述,署名權的實質在于控制作者與作品關系以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目的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種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