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公司注銷和常規(guī)公司注銷還是存在很大不同的,破產公司注銷時一般都會涉及欠稅、拖欠滯納金、罰款等內容,并產生‘死欠’核銷、稅收滯納金、罰款等疑慮。
從專業(yè)角度去看,如若公司破產后無力繳納稅款,其對應的滯納金、罰款也不能償還。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后,最終涉及債務人企業(yè)稅務注銷問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yōu)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fā)〔2019〕64號)明確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銷‘死欠’”。
只是該文件表述過于籠統(tǒng)和原則性,在破產程序中未依法償還稅收債權、滯納金、罰款未全額償還的情況下,是否也可以辦理稅務注銷登記不夠清楚,使許多稅務機關通常認為破產企業(yè)不符合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不辦理稅務注銷,導致破產企業(yè)被人民法院裁定終止破產程序不能辦理稅務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