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原則
折疊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產(chǎn)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閔行商標申請注冊的,閔行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閔行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jù)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我國商標法在堅持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diào)使用在先的正當性,防止不正當?shù)膿屪⑿袨?。商標法?1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相關法規(guī)細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產(chǎn)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折疊自愿注冊原則
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使用人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冊原則下,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可以在生產(chǎn)服務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專用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同種或類似產(chǎn)品上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馳名商標除外。
在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的同時,我國規(guī)定了在極少數(shù)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作為對自愿注冊原則的補充。目前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有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使用未注商標的煙草制品,禁止生產(chǎn)和銷售。
使用在先原則
在使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jù)《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產(chǎn)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如:閔行專利權、閔行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
折疊原則使用順序
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一共四項: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申請注冊標準;申請單一性原則和優(yōu)先申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