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持有B公司的100%股權,B公司持有C公司的100%股權,現在打算將C公司的股權轉讓出去(意思就是將C公司賣出去),因當時購買C公司時,C公司是破產重整企業(yè),當年股權合同是用一元轉讓的,但是實際是用1.6億代C公司清償所有債務的,現在2億賣出去,那么A公司和B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怎么辦?像這樣的公司我們怎么申報企業(yè)所得稅?
您好,那您用1.6億代償還債務的分錄是怎樣的。如果這1.6億不是投資,而是代償還債,那么你在轉讓股權出去之前,可以把代償債的資金收回來,然后再重新給股權定價,那時的價格就補會有2億那么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