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市場,有個術語叫知識產權證券化,請問,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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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證券化是指發(fā)起機構(通常為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其衍生債權,移轉到特設載體,再由此特設載體以該等資產作擔保,經過重新包裝、信用評等,以及信用增強后發(fā)行在市場上可流通的證券,借以為發(fā)起機構進行融資的金融操作。
當前,知識產權交易形式分析與風險控制研究還沒有系統(tǒng)化。理論上講,但凡現(xiàn)代實體資產、無形資產產權交易的形式都可以直接適用于或經過改造后運用于知識產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主要有拍賣式、招投標式、協(xié)商式、托管式、兼并吸收式、承擔債務式、合同式、聯(lián)盟式、電子式等形式。
在專利審批程序中只有書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提交一式兩份文件的,其中一份為原件,另一份應采用復印件。無效宣告程序審查中,有松江專利權歸屬糾紛的,松江專利復審委員會自收到專利權歸屬糾紛的當事人遞交的書面的中止無效程序請求以及訴訟或調處受理通知書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關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協(xié)助執(zhí)行專利權保全的公函之日起,應當中止對該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待以下情形之一發(fā)生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再恢復審查。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提出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即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和批準。專利法所稱的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技術。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性規(guī)定集中體現(xiàn)在《專利法》第62條規(guī)定中。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情況下實施了以下某種行為的,不視為侵權。同時,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這一限制,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整體利益也是有利的。因為臨進過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為自身需要使用有關專利,通常對專利權人利益造成的的損害是微乎其微的。
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地位與專利權人有相似之處。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否則無權訂立分許可合同。
虹口專利權的取得需要的條件規(guī)定,授予虹口專利權的發(fā)明和,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稱專利三性,缺一不可。專利法還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要求與申請日前世界上已有的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專利權取得的權授予程序1、授予專利權通知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發(fā)給專利證書,并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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