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單位。試點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yè)、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賦權的成果應具備權屬清晰、應用前景明朗、承接對象明確、科研人員轉化意愿強烈等條件。成果類型包括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和技術秘密等。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事關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成果暫不納入賦權范圍,加快推動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
試點單位應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按照科研人員意愿采取轉化前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先賦權后轉化)或轉化后獎勵現(xiàn)金、股權(先轉化后獎勵)的不同激勵方式,對同一科技成果轉化不進行重復激勵。先賦權后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在團隊內部協(xié)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xié)議,合理約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明確轉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權屬變更等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