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018年10月開始實施的個稅政策,12月發(fā)放的13薪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我每個月工資除了年末有13薪以外都是固定的,那么應納稅所得額應該是每個月的固定月薪扣除5000和自己承擔的三險一金之后的余額對嘛?謝謝。
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商業(yè)健康險扣除限額-5000,2019年個稅新政,在此基礎上還要扣減專項附加扣除額;12月發(fā)放的第13薪可以與工資薪金合并按工資薪金計算扣繳個稅,也可以與工資分開單獨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算扣繳個稅,兩種方法你測算一下,看哪一種比較合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