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后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匯算清繳出現申報錯誤、逾期申報等問題怎么辦?
問題一:在匯算清繳截止前,我公司發(fā)現已申報的企業(yè)所得稅存在錯誤該如何補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9號)第十條規(guī)定: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fā)現當年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問題二:若出現逾期申報情形,我公司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處罰?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三:因不可抗力,我公司在匯算清繳期內很可能無法完成納稅申報工作,這該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9號)第九條規(guī)定: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guī)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問題四:我公司已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納稅申報,但因存在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可否申請延期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9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yè)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x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問題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問題六:我公司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yè)所得稅款,那么,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履行哪些手續(x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