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張黑龍江省泰來縣公路管理站的過路費發(fā)票,票面上寫的是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fā)票,蓋的公路管理站發(fā)票專用章,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相關規(guī)定: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jù),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guī)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二)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因此,符合以上規(guī)定的公路通行費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