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閔行商標異議的范圍有哪些
閔行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閔行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商標局提出不應(yīng)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quán)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zhì)量。商標異議的內(nèi)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1、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quán);
3、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yīng)得到的商標專用權(quán)。
二、商標異議的辦理途徑有哪些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gòu)辦理。
(二)異議人自己辦理。異議人自己辦理商標異議申請也有兩條途徑:
1、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在商標異議期內(nèi)(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填寫《商標異議書》,寫明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注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yīng)填寫異議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注冊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