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涉及的開發(fā)商新建行為應如何征稅?仲企財稅介紹:基于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方式的不同,回遷房涉及的開發(fā)商新建行為需要分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考察分析和處理。
第一種、貨幣回購方式
開發(fā)商要求回遷戶以一定現金購買新房,并不贈送任何的房屋面積行為,這種具體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開發(fā)商以現金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同時約定回遷戶以市場價格購買新房實現的回遷,此種情況開發(fā)商銷售新房的行為沒有任何折扣。因此選擇一般計稅辦法的納稅人,按照扣除拆遷補償款后的余額計算并繳納增值稅。
另一種是開發(fā)商并不支付拆遷補償款,或僅支付很少一部分拆遷補償款,但允許回遷戶以較為優(yōu)惠價格購買新房,這種情況下的優(yōu)惠價格即為新房的銷售價格,仲企表示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
第二種、產權置換方式
產權置換方式即我們口中經常說的面積補償方式,指開發(fā)商直接贈予回遷戶一定房屋面積的行為,比如雙方約定可以按照1:1.5的面積比例免費回遷安置。
仲企介紹:對于免費安置的部分,開發(fā)商通常是不支付土地或拆遷的補償費用。對于這種行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1+成本利潤率)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但對于產權置換比例之外的購買部分,則按照現金回購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